企業會計準則未將價值的大小作為確認固定資產的條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是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
確認固定資產的條件應為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同時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因此企業可以在會計準則基礎上,根據自身情況,考慮重要性及成本效益原則,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固定資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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