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所得稅時,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具體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收入總額中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為不征稅收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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