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就其接受捐贈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就是企業的應納稅額。
個人接受捐贈所得不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內,因此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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