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一般不低于1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無形資產攤銷是對無形資產原價在其有效期限內攤銷的方法。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時,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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