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繳納期限為,每個月或者每個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如果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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