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企業增值稅申報過程中所產生的增值稅加計抵減部分則應當作為企業所得稅計征的內容。
增值稅加計抵減實質上是國家對企業所施行的一項稅收優惠措施,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內容可知,增值稅加計抵減的優惠部分不屬于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的范圍,因此企業所產生的增值稅加計抵減部分應當計入當年利潤并用作企業所得稅的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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