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費用所得稅扣除標準實質上是企業期末在企業所得稅稅費申報前,根據由稅務機關推行的相關法律條例規定的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發生的銷售費用中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內容規定,主要對屬于銷售費用項目的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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