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獎勵并入綜合所得的公式為:個人所得稅稅額=[(累計工資額+一次性獎勵收入額-5000×12-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其他扣除)×預扣稅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一次性獎勵單獨計算的公式為:個人所得稅稅額=一次性獎勵收入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一次性獎勵即企業員工所取得的一次性獎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內容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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