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包括: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此外,企業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所得包括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以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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