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征稅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以及偶然所得。個人若取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所得,應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對于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計算個人所得稅,若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則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對于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進行計算。對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對于偶然所得,則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稅目是在稅法中對征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征稅項目,反映具體的征稅范圍,是對課稅對象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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