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單位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稅務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單位若認為會計損害了其經濟利益,也可依照相關法律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向會計個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會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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