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股份公司發行股票融資的條件包括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其發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種,同股同權;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其他條件。
發行股票融資是指企業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進行籌集資金的行為。在我國,可以采取發行股票進行籌集資金的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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