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自每個月份或者每個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具體來說,分月預繳的企業,應當于每月的15日之前預繳稅款,分季繳納的企業,應當于4月、7月、10月、1月的15日之前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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