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性質相似,通常統一處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企業正常經營必須的營銷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廣告費具有一次投入大、受益期長的特點,實行每年比例限制扣除,有利于收入與支出配比,也有利于規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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