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在特殊情況下,則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對于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且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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