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不得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也不得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有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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