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最低不得低于1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無形資產攤銷是對無形資產原價在其有效期限內攤銷的方法。
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時,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無形資產攤銷一般采用直線法與生產總量法,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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