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的規定,中期財務報告的確認與計量的基本原則包括:
1、企業在中期財務報表中應當采用與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的會計政策。
2、中期會計計量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財務報告的頻率不應當影響年度結果的計量。
3、企業取得的季節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在中期財務報表中預計或者遞延,但會計年度末允許預計或者遞延的除外。
4、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能夠合理確定、且涉及本會計年度以前中期財務報表相關項目數字的,應當予以追溯調整,視同該會計政策在整個會計年度一貫采用。同時,上年度可比財務報表也應當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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