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額的贖回包括:
1、贖回場所:即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銷機構。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2、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基金的申購、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內開始辦理。
3、贖回的數額限制:某筆贖回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000份時,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全部贖回。
4、贖回費用:基金的贖回費用在投資人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
5、贖回金額的計算:基金采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計算公式: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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