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是國務院為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明確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制定的規定。
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財政部門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重點管好國有金融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對國家出資金融機構依法享有資本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國家出資金融機構及其投資設立的機構,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承擔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責任,依法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業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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