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規定,
1、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有法定限制,即認購并獲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35名;
2、針對一般發行對象,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后,按照相關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針對特別發行對象,若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特別發行對象,則發行價格為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
3、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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