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將備用金存入銀行,應做現金付款憑證。對于涉及“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的相互劃轉業務,如將現金存入銀行或從銀行提取現金,為了避免重復記賬,一般只填制付款憑證,不再填制收款憑證。
企業將備用金存入銀行時,對應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庫存現金
“庫存現金”科目核算企業的庫存現金。企業有內部周轉使用備用金的,也可以單獨設置“備用金”科目進行核算。“銀行存款”科目則核算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企業可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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