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記名,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票據法》第七十五條的內容規定,銀行本票必須記載的內容包括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以及表明“本票”的字樣。其中銀行本票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本票屬于銀行票據的內容之一,而在會計實務中,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銀行本票交易款項一般通過“其他貨幣資金——銀行本票存款”科目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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