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敗審計與財經法規審計的區別體現為,反腐敗審計強調的是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檢查中的防范作用,是一種常規性的審計。財經法規審計一般是在違法違紀行為發生以后進行的事后審計,常常表現為一種不定期的審計和臨時性的審計。
反腐敗審計是通過審計的手段和方法對國家公職人員的一切腐敗行為進行打擊和遏制,以達到實現廉潔的目的,從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的活動。財經法規審計是對國家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行為所進行的專案審計,重點審查和揭露各種舞弊、侵占國家資財的事項,審查和揭露使國家和集體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各種失職瀆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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