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方法計征消費稅的,對應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其中,對于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采用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征消費稅的,對應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對于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征消費稅的,對應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對于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征消費稅的,對應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進口數量×定額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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