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財產的公式為:剩余財產=清算凈收益×(1-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剩余財產指企業清算工作完成后,自身清算凈收益扣除依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后所剩余的資產價值部分。
企業清算過程后的剩余財產與企業的破產財產相關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的內容規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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