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并征期指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采取將納稅期限合并為按季、半年、年方式繳納稅款的過程,簡并征期的具體期限一般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進行確定。其中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按稅法規定直接核定其應納稅額并分期征收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簡并征期的工作一般適用于經營地點較偏遠且應繳納的稅款數額較少,同時稅務機關稅款征收工作難以對其開展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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