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若單位發現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丟失,則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進行入賬。
對于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則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并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方可代作原始憑證入賬。
單位應該規定保存好原始憑證。將附有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編號,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若單位數量過多或重要的原始憑證,應單獨進行裝訂保管,并做好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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