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權的性質是為保障會計監督的正常有效地實施而依法賦予會計監督主體的職權。其中,職權是指被依法授予的,為履行特定職務或職責所享有的強制他人服從的權力或力量。行使職權的活動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同時,擁有職權的法律主體不能任意放棄職權,為此,職權又具有必須行使的義務性質。
根據《會計法》第46條等有關規定,單位領導人和其他人員對依照本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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