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合同法是在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規定的商品銷售或勞務供應后,在收益表內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方法。完成合同法的優點是建立在合同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時才來確定成果的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對不可預見的成本,或可能發生虧損需要作相應調整的估計基礎上的,所以,被確認的利潤不能實現的危險可以減少到最低限度。但完成合同法在報告期的收入不能反映當期的合同施工活動水平。
對于建設合同會計方法的選擇,要根據施工單位對預計合同成本和收益的不確定性的看法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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