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中所載明的,并經過中國證監會所核準的基金份額的募集期限,同時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到基金成立之日為止的時間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準予注冊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六個月開始募集,原注冊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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