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主要包括:
1、財產應獨立于固有財產。
2、托管人不得自行分配基金財產。
3、托管人應按照規(guī)定開設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托管人應確保財產的完整性與獨立性。
5、應及時通知托管人財產的變動。
其中基金財產即基金投資人或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投資行為而形成的財產,同時基金財產的持有人應當依據其基金份額對基金財產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guī)定,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