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組說白了就是對破產企業的資產進行資產重組的行為,其中資產重組指企業破產或改組上市公司時,對原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合理劃分和結構調整,經過合并、分立等方式將企業的資產和組織重新組合和設置的過程。破產重組也稱為企業的重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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