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更改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fā)生的變更。
根據(jù)《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fā)生變更時,應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并于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會計網(wǎng)所有內容信息未經(jīng)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wǎng)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wǎng),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lián)網(wǎng)舉報中心 中央網(wǎng)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