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函詢適用于以下情況:
1、審計的事項格外重要,但審計人員對該事項存在較大疑問,尚未掌握充分證據,需要通過積極函詢逐一落實,從而獲取有利而準確的資料依據;
2、經過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調查取證,幾乎所有的審計程序均實施后仍無法達到審計目標,而積極函詢有望取得新的證據材料,弄清有關事實真相;
3、應審計事項的發生、發展涉及到被審計單位以外的許多人和事,相關重要背景材料和有關資料大多存于被審計單位以外;
4、應審計事項發生日與審計日相距甚遠,在被查單位內證據材料已自然消失或中斷,采用積極函詢法有利于恢復這些證據材料;
5、被審計單位內有關人員對被審計業務進行了偽裝,并制訂了攻守同盟,而需要從其外部打開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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