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終止指基金因規模太小或無適當基金管理者等情況導致其終止上市交易,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行為,基金終止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規定對資產進行清算并全部變現后按比例將一定的資金分配給原基金持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當基金份額上市后并發生相關情形時,可以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基金上市交易,具體情形包括,基金不符合相關上市交易條件、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或新基金托管人承接,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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