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在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代理記賬是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托,并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
通過對會計主體進行代理記賬,有利于以專業性以及科學性的手段對會計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同時保證了會計主體經營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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