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或金融機構發放委托貸款時:
借:委托貸款——本金
貸:吸收存款(或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委托貸款——利息調整(借方或貸方)
2、銀行或金融機構確認應收的利息時:
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委托貸款——利息調整(借方或貸方)
3、銀行或金融機構收回委托貸款時:
借:吸收存款(或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貸:委托貸款——本金
應收利息
利息收入
銀行或金融機構發放委托貸款并確認應收的利息,然后收回委托貸款時,應當通過“委托貸款”相關二級科目以及“吸收存款”等科目進行核算。其中委托貸款指信托機構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發放的貸款。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