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商品”科目核算企業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科目期末余額一般在借方,反映企業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對于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企業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發生退回的,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企業應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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