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基金一般指行政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所占用的基金。隨著我國企業自籌資金和借用貸款購建的固定資產增多及固定資金占用費制度的實施,相應地將固定基金劃分為國家固定基金、企業固定基金和待轉固定基金三個項目。
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可知,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基金不再通過“固定基金”科目核算,而是通過“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進行處理。其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可以根據非流動資產的類別設置對應的二級明細科目,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主要反映行政事業單位非流動資產所占用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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