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承銷人即“基金銷售機構”,指接受委托直接向投資者銷售基金股份或收益憑證的機構,一般為投資銀行或證券公司。在我國,只有經過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等單位才能成為基金承銷人并從事基金代銷業務。設立基金承銷人的目的在于代替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基金的買賣,從而有利于降低基金管理公司的銷售成本并提高基金的運作效率。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就修改〈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未經招募說明書載明并公告,不得對不同投資人適用不同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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