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組成。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公告。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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