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性原則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相互可比,主要包括兩層含義。
第一層含義是同一企業不同時期可比,即是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但是如果按照規定或者在會計政策變更后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企業可以變更會計政策,并在附注中予以說明。
第二層含義是不同企業相同會計期間可比,即是不同企業同一會計期間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以使不同企業按照一致的確認、計量和報告要求提供有關會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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