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投資審計有監督、評價、鑒證、裁決四種職能。
基本建設投資審計執行經濟監督職能,確保監督基本建設投資活動的合法合規性、合理性、有效性。
基本建設投資審計執行評價職能,對審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評價,并作出相應的結論。
基本建設投資審計執行鑒證職能,鑒定和證明受托進行審計的事項,以取信于社會和委托者。
基本建設投資審計執行裁決職能,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按照情況作出經濟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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