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現金庫存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需要坐支現金的單位,要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必須在現金賬上如實反映坐支金額,并按月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坐支使銀行無法準確掌握各單位的現金收入來源和支出用途,干擾開戶銀行對各單位現金收付的管理,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因此,對于未經批準的坐支現金或未按開戶銀行核定坐支額度和使用范圍坐支現金的,開戶銀行有權責令對應單位停止違法活動,按坐支金額的10%至30%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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