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審計常見的錯弊形態包括:
1、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并擅自添置高檔性耐用消費品。
2、單位隨意列支自制低值易耗品的成本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費用。
3、單位報廢低值易耗品的殘值收入不按規定入賬。
4、單位不按制度規定的方法和低值易耗品的實際磨損情況攤銷低值易耗品價值,以虛構單位的成本費用金額。
低值易耗品審計,是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購置、在庫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攤銷辦法和賬務處理活動所開展的審查監督活動,其目的在于借助審計手段,以確保單位低值易耗品計算及管理活動的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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