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審計是對審計對象總體中的全部項目進行審計,并根據(jù)審計結(jié)果形成審計意見的一種審計類別。詳細審計適用的情況較多,比如審計目的在于檢查總體完整性的審計項目,或者審計事項總體數(shù)量較少,又或者單筆業(yè)務(wù)金額超過重要性水平等等。
全部審計不同于詳細審計,全部審計是審計的一種類別。而詳細審計是“抽樣審計”的對稱,屬于一種審計方法,需要對被審計對象涉及的所有賬、證、表等資料逐一審查。進行全部審計時既可用詳細審計的方法,也可用抽樣審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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