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環境審計評價的原則主要包括:
1、全面性原則,指區域環境審計評價應當著眼于區域環境的整體。
2、客觀性原則,指區域環境審計評價應當客觀反映審計區域內的真實情況。
3、謹慎性原則,指區域環境審計評價應當將評價內容控制在審計的內容范圍內以及根據多方征求有關專家的意見進行評價。
區域環境審計是一定的審計組織對被審計單位某一特定區域內環境保護的管理及其成果進行獨立監督和評價的活動,有利于加強被審計單位外部關系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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