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證函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分類:
1、根據被詢證人的不同,可以分為銀行詢證函、企業詢證函、律師詢證函、其他詢證函;
2、根據回函要求的不同,可以分為積極式詢證函、消極式詢證函。
詢證函是由審計師(或其他鑒證業務執行人)以被審計者的名義向被詢證人發出的,用以獲取被詢證人對于被審計者相關信息或現存狀況的聲明。詢證函是審計師審計工作底稿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相關準則的要求,詢證函必需由審計師親自寄發,不可由被審計者代為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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