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審計和國家審計的區別在于:
1、審計主體不同。國家審計的主體是各級國家審計機關,民間審計組織的審計主體是經國家有權機關批準成立的社會會計組織;
2、審計權限不同。國家審計具有強制性和監督性,審計之后有權依法進行處理,民間審計組織不能對被審計單位進行直接的審計監督,只能接受有權機關和單位委托,在被受命時才有檢查權、建議權和處理權;
3、職能履行不同。國家審計機關根據憲法與有關規定可以主動地制定審計計劃,民間審計的內容受委托人的限制,只有在接受委托之后才能履行職責;
4、審計范圍不同。國家審計的范圍主要是政府各部門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民間審計的范圍則比較廣泛,它可以接受任何單位的委托對任何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查證和提供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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